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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该如何认定

  • 毒品辩护
  • 2021-09-29 17: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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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认定:

1、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5、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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