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因为某些因素可能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审理清楚,这个时候就会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我国虽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就跟着知更鸟一起来看看人身损害再审案件如何赔偿。
案情:1997年,李某与陈某因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李某被陈某一方的人打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在逃,陈某一方给李某的亲属赔偿了丧葬费6000元后不再赔偿,2006年10月,李某的近亲属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参与斗殴的陈某、陈某的父亲、兄弟等四人,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陈某及其父亲赔偿李某亲属的各项损失共8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及其父亲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亲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陈某长期外逃,陈某父亲年老无收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3年10月,李某的亲属以原审判决有错为由到法院申诉,法院经调卷宗复查,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一审和再审,中间跨越了长长的16年,再审时究竟应按何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呢?
案情分析:第一,如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时支持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应适用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原审判决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但全部未履行的,再审时不论是改判增加赔偿数额还是减少赔偿数额,均应适用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首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指的是审级,重审和再审中的一审均属“一审”,均需开庭审理,且法庭辩论是必经程序,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可以上诉。因此,将重审和再审中的一审统统理解为“一审”并不超出定义范围。其次,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除了纠正原审的错误外,还应考虑到再审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再审的民事判决与原审的民事判决尾部均应交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假如再审判决按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那么按照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履行期限及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重新确定,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到再审判决生效日之间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并没有处理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赔偿款会因物价指数的上涨造成购买力降低;而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履行而获取不当利益,这样的判决无疑在社会上助长了“老赖”的滋生。所以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时适用再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更好地平衡兼顾了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符合赔偿未来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也较为合理。
第二,如原审判决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再审时,如发现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肯定是要判决维持原审判决,这种情况下不必讨论适用何时的赔偿标准问题,对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就可以解决;如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改判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改判原审被告支付赔偿款比原审少;另一种是除维持原审判决外再判原审被告另行再支付赔偿款。前一种情况如果原审被告已全部履行或者大部分履行的将会出现的是执行回转的问题,不涉及到赔偿标准的适用;而后一种情况则是原审判决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再审时发现原审判决漏判需判决原审被告另行再支付赔偿款的,应适用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理由亦如前文所述。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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