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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定?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6: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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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合理化的分析,否则事情的处理就会存在不少的阻力,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在有关环节的处理上学会积极的应对,这样事情的处理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础,不过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忽视有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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