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
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