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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聋哑人规定是什么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5: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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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我国的法规对于我国的任何公民都具有法律效益,不分阶级和职务大小。但是,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残疾人应该是可以法外开恩的。其实,并不是如此。就拿聋哑人来说,同样需要遵循我国的法规。下面,知更鸟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聋哑人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聋哑人规定是什么?

聋哑人同样属于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应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那么聋哑人当然应当遵守《刑法》。

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我们可知,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刑法》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聋哑人犯罪,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二、聋哑人犯罪与健全自然人区别

聋哑人毕竟与正常健全的自然人存在一定区别,其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法律知识比常人更加困难,并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定罪量刑的确会相较正常自然人要轻缓。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该条的适用对象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而不是单纯的聋人、哑人。其次。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不是绝对的不判刑、不处罚。并且“可以”与“应当”不同,聋哑人、盲人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并不是绝对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小编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在我国刑诉法中,聋哑人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会相对的减轻处罚。要注意的是,如果聋哑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性质比较恶略的话,那就不能从轻处罚了。毕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我国的法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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