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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5: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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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时,检察院也会对刑事案件作出审查看是否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其中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起诉也分为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那其中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即一是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明确对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各位可以参考了解一下。同时,在上文中小编也为大家介绍了酌定不起诉的一些情形,如果刑事案件具有这些情形的话,则检察院一般是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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