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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则含义包括哪些?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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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诉讼法原则含义包括哪些?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违法“联合办案”或“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我国的诉讼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诉讼案件类型,对于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比较基本的,处理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矛盾的诉讼案件,比如离婚、财产分割等案件;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是为了解决触犯社会等重大活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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