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
其身份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
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查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因此无论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采信与否,都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理由,不能一言带过。
法官根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是否重新鉴定。
如果法官决定重新鉴定,应该把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一起提交给二次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