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对司法鉴定概念作了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活动的活动。
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4、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
5、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