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相关法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