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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身损害事故司法鉴定标准

  • 司法鉴定
  • 2021-09-23 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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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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