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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有哪些

  • 司法鉴定
  • 2021-09-23 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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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律师事务所

在诉讼活动中常常需要专门的鉴定人员对相关案件问题进行鉴别,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供法院参考办案。那么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是怎样的?接下来知更鸟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知识。

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对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这一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同时必须要遵循合法鉴定的原则,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知更鸟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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