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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 司法鉴定
  • 2021-09-23 14: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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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律师事务所

在司法公安机关侦查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确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最关键的就是找到犯罪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发现的证据要经过专业的分析、检测和鉴定后才能作为犯罪行为和事实的认定依据,如笔迹、指纹、脚印、血液、尸检等,都需要司法鉴定提供准确的结论,那么,司法鉴定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鉴定法定程序的问题,主要包括八个步骤,首先,鉴定机构接受司法、仲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鉴定委托,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委托的事项先进行初次鉴定,发现新情况或遗漏时进行补充鉴定,在六种特定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委托人对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委托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机关开具一式三份鉴定书,最后根据委托人需要,鉴定人可以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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