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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法的法条

  • 取保候审
  • 2021-09-23 1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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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取保候审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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