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管你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后不来找取保候审人的相关情况:
1、严格而言,取保期满后,按照规范程序,办案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同时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2、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只是解除取保候审,不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这种情形绝大多数属于工作不规范,但是也不排除将来有新证据再次追究的可能。所以,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建议向公安机关索要《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取保了,不要以为当地派出所或者主办单位一段时间内没找你,你就认为没事了。这个期间还是要老老实实遵守取保期间的法律规定。有事离开居住的县市,要向主办单位或者派出所汇报。这东西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突然有天找你问下情况,你人不在,麻烦大了。因为公安局不是为了你这一件事情存在的,除了你的事情还有其他事情,没来找你可能是其他事情忙或者你的案件不大不急于处理,但你自己不要放松自己,你一旦违法规定,马上就有人来找你回去。
二、取保候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保证金这个词,这个就是一些违法行为人被强制执行了之后,相关的亲属可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从而还行为人一定的人身自由。比如取保候审,提交了保证金就可以出拘留所,但是人身自由还是会受到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