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同时监察留置吗?
取保候审期间是不可以同时监察留置,《国家监察法》(草案)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在此不予展开。由于留置需要上级监察委审批,因此在报批材料中,已经有证据基本上能证实犯罪事实(如果单证,审批可能通不过)。
二、留置程序
(1)审批程序。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无须开委务集体会议,可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如果被调查人是本级党委管理对象的,应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可口头)。
(2)留置决定作出后,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这里是否及时送至,应启动监督程序进行上下级监督,像以往公安机关部分案件,往往出现刑拘后不及时送至看守所的情况,导致在非办案点非法讯问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应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除提取证据、外出就医等经批准外,不得将被调查人带离留置场所非监控外区域。
(3)一般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及所在单位。如果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及时向所在的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通报。并在24小时内对调查人进行讯问形成笔录。
(4)留置期间应保证被调查人基本权利,主要是要保证一天六个小时以上的睡眠休息(饮食时间另外),另外应该内部规定不能夜审,可设置不能超过当天夜晚23点、24点。还应有医护条件定期对被调查进行身体健康指数检测是否适合继续留置。
(5)严禁先留置后审批,对非法留置应一律查处,尤其是上级监察委要把好关。
(6)留置解除。调查部门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报监察委主任审批,出具《解除留置措施通知书》办理出留置场所手续,交接时应有被调查人单位相关人员、亲属在场。如果是因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被检察机关作出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留置措施则自动解除。
我国不同的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被监察委执行了监察留置的公民,其即使是委托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请求,并且也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质保金,但是由于其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故此取保的请求不会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