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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是索菲,我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没有人能看透婚姻,就算是婚姻专家教授每天讲如何经营婚姻,他们的婚姻也不是最完美的,甚至是不如意的。
2.很多人结婚是为父母了却一桩心事,卸下父母心里的重担或者说是为了传宗接代,步入婚姻以后为了生活,日子每天都在重复,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婚姻。
3.婚姻说是给女人找了依靠,其实是给男人找了个妈,整天管钱,管事,做点饭就唠叨,干点活就甩脸色,不干活不做饭还挑三拣四,嫌这嫌那,这样的婚姻谁都不知道为何一直还在维持。
4.讲真的,没有柴米油盐酱醋茶,没有为孩子的学区房,教育费以及家庭的生活费而发愁的婚姻,整天只甜言蜜语,花前月下,这样的婚姻才不是枷锁。
总之,看透婚姻的没几个,看透了也都无法继续经营了,都在为了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凑合着过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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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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