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贷款房产案例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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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杭州张律师,让我来解答一下您的问题吧!
婚前由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一般情况下,应理解为一方在婚前首付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当中是这么处置的:夫妻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按照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处理,如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宜应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后房贷中未归还的部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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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我们国家最近从来没有发布新的婚姻法,你所认为的新婚姻法大概指的是婚姻司法解释吧!
但是不太明白你说的强调了男方婚前和婚后全款买房,到底指的是哪一个条款?听你的这个表述,我的理解是你可能指的是父母婚后全款为子女买房,这个法律规定吧?
因为这个法律规定里面会涉及到全款买房和不全款买房的相关区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的第七条规定了,父母如果在婚后为子女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这样的房产,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会默认为是属于子女的一方财产。
但是假如父母为子女买了这个房子,只是支付了首付,需要子女自行贷款的这种情况,即使也是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也不能认为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这里面全款买房,不全款买房的区别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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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全额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婚后房产证所有权人加上女方的名字,这套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视为男方对女方房产份额的赠与。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一般法院会判决夫妻各分得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
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购买一套在银行分期付款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写着房屋产权人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夫妻如果离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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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父母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法律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婚姻法》解释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几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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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从你的自述情况来看,我既为你们有了共同的感情基础即将通过办理结婚登记而步入婚姻殿堂而感到高兴,又为你因你未婚夫,在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房,婚后夫妇俩要共同还贷,而对房产归属感到纠结。从你隐喻情况,我们是否可以直白地理解为,万一夫妇俩以后生活不到一块,房产分割,如何才能保证你的权益。看到这,我着实又在为你们这个感情的牢固程度感到担忧。难道你现在所顾虑的是未雨绸缪?抑或是对自已识人缺乏信心,或对未婚夫的人品还缺乏足够深刻的了解,而才有了形同AA制的还贷规划考虑及固定证据,以利将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为依据。俗语有句话: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对待婚姻更应如此。若无共同感情,语言,三观,与信任,而湊合过,相互提防,那样的生活有情趣吗?不累吗?望三思而行。
好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贷款房产案例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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