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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 婚姻家庭
  • 2023-10-02 0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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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最新版民法典对小三破坏婚姻有什么追责?
  2. 中国婚姻法的好处和缺点
  3. 第三次结婚会显示三婚吗
  4. 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如何合理合法应对?

最新版民法典对小三破坏婚姻有什么追责?

参考文献

一、第三者概念之争

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被侵害,上述四种观点中,无论是关系暧昧说,还是通奸说与目的说,婚姻关系并没有破裂,配偶利益没有损害,因而法律不应该给予过多的干预,且这三种观点只是广大人民群众内心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内涵与外延,因而笔者赞同破裂说。即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

对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侵权行为说

该种学说顾名思义,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持该种学说的人认为,之所以将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条规定实质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对对方忠诚,承诺不与配偶之外的人为性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义务,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行为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违反。

其次,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夫妻配偶权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配偶权,可以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伤害,使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另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最后,侵害夫妻配偶权能够造成婚内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

再次,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行为与婚内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上述损害的出现。

最后,第三者具有主观过错。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般是明知他人己有配偶,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自然存在着主观过错。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自愿、积极、多次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对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现状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第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不可能仅仅由婚姻一方当事人单独完成,必定存在婚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们共同为一定行为方才成立。这就是他们所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与有配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非侵权行为说

对于上述于侵权行为的理论,我国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一者,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所谓的配偶权,二来,配偶权基于婚姻契约所生。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却将其定位于绝对权,禁止任何人侵犯难免太过牵强。

除此之外,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离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法了婚姻契约的结果,而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允许其参加到离婚损害赔偿中,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有徒增诉讼之嫌。据此,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凯撒的归凯撒”,第三者的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去干预,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与道德以及宗教等都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能用法律去规制所有的社会生活。

(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

考察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主张第三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学者最重要的一个反驳点便是如果第三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到底侵权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对此,持侵权行为说的人的回答是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

关于配偶权问题,法学界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身份说,即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必的身份权。陪伴帮助说,即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互相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身份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人身权。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楚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身份权。还有一种性权利学说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在对于配偶权的理解上,大多数学者都承认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客体是一定的身份利益,而对于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持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人,应当是一种绝对权,而大多数持上述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该权利是配偶对配偶的一种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人,因此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权性质与内容的的定位关系到第三者行为的认定。

中国婚姻法的好处和缺点

新婚姻法是把双刃剑,好的方面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小三,对社会稳定有利。另一方面使道德原本堕落的男性更加堕落,对良家妇女的权利保护丧失,是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新《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次结婚会显示三婚吗

答看不出来的。第三次结婚,也只能看出上一次的记录,第一次的已经被覆盖了。结婚证上的信息,和第一次结婚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如何合理合法应对?

我是专注于婚外情问题处理的北海,结合我的经验,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当前,婚外情门槛的降低致使婚外情事件频发,甚至婚外情出轨已经成为离婚的一大杀手,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因出轨造成的离婚高达50%。

遇到配偶出轨,原配精神上倍受打击,再三劝对方会放弃第三者,回归家庭,二人以后好好过日子,但出轨方反反复复无法和第三者分开,致使原配即无助,又恼怒,所以,就容易使用类似暴打第三者、偷拍跟踪第三者、现场捉奸等不合法手段,若这类手段十分过激,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出现婚外情,首先是婚姻自身出了问题,要么是双方的沟通模式不对,要么是对方从你们的婚姻中所得到的获得感太低,要么是女性强势,要么是婆媳关系、孩子教育、经济等方面出了问题。

我们要纠正一个观念,那就是,出现第三者,要解决的不是第三者的问题,而是通过解决婚姻问题,解散配偶和第三者的关系,进而以后不再出现婚外情。

这里,我给大家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我多年来应用处理婚外情实践的方法,俗称“北海治理婚外情七步法”:

1.第一步,必须要冷静。

这里我要告诉原配的是,不管多么痛苦,多么困难,都要设法让自己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婚姻中的问题和对策。

2.第二步,革命式的梳理婚姻。

如果你第一步做不到,无法使自己冷静下来,那么你根本无法进行这一步的工作。

梳理婚姻是要发现你们的婚姻匹配程度,是要去发掘出你们夫妻二人的情感底层需求,发掘你们夫妻间的沟通模式、冲突模式,以及过去的婚姻中所存在的致命问题。

3.第三步,确定你自己对这段婚姻的态度。

你到底是因为爱对方,还是不舍得与这个人建立的婚姻及家庭,这个你要思考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做决策,到底是婚姻继续,还是婚姻结束。

4.第四步,确定你的配偶对这段婚姻的态度。

这一步,一定要确定是配偶内心的真实想法。

如果是双方都是同意要离婚,那么可以和他提出来,需要一个冷静期,一般需要2-3个月,不可激情离婚,在冷静的情况下做的决定才会让彼此都不留遗憾。如果是一方要继续,另一方要离婚,那么也可以冷静一段时间,秉承好聚好散的原则,秉承让相对弱势一方多得一部分财产的原则。

如果双方都同意再继续下去,那么再进行第五步。

5.第五步,与第三者见面。

与小三沟通的要点在于直击小三与你配偶的爱情的真伪及他们的爱情机制。这点一定要懂,不懂这一点,而仅仅是去和她以理服人的角度去沟通,肯定是起不到作用的,如果你以孩子来让小三可怜你,甚至去求小三来怜悯你,小三只会变本加厉,更加猖狂。

小三常常都有她自己的思考,她的思考是这段感情是真爱吗?我是为了这个男人的钱还是之间的爱?这样的男人为了我会去搞婚外情,以后会不会背着我再去搞婚外情呢?这个男人最后会娶我吗?我要和原配妻子斗多久才能转正?这个男人的家人会接受我吗?如果他的家人不接受我,而我们最后还要走到一起,男人会因心中对父母的愧疚而对我不好吗?总之,与小三沟通就是要乱她的心智。当然,在这些进行的同时,要立场鲜明“不会离婚”,也要很有决心“打败小三”。

如果没有强大的气场和定力,这个环节原配妻子是很难掌控的。

和小三沟通,是为了让小三坚定地离开老公。当小三选择离开老公之后,则需要跟进第六步。

6.第六步,迎接老公回归。

可能你自己还在内心滴血,但你必须要强颜欢笑迎接老公。

可能你也会觉得自己下贱,觉得自己怎么还可能这样面对出轨的老公。但是当你决定继续婚姻,打败小三的时候,你就必须要克服内心的这个想法,必须要征服这条艰辛、备受煎熬的路了。

7.第七步,修复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修复的核心在两个人的互动。

修复夫妻关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还是比较难的,但是只要从小小的地方用心,那么就会获得成功。

上面更多是从理论层面做的总结,其实每一个环节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同的婚姻,所采取的策略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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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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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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