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婚姻家庭

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 婚姻家庭
  • 2023-09-30 07:46:45
  • 0
  • 康康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和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以及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领了结婚证,各自的钱是双方共有的吗?
  2. 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车辆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3. 两个都是二婚,不去办理结婚证,日后分手两人的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4.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领了结婚证,各自的钱是双方共有的吗?

回复诚邀:领了结婚证各自的钱是双方共有的吗?恕我直言:理论上应该是既然已经成为合法夫妻,那婚后的双方所挣的每分钱,都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財产。

如有疑惑不解的问题,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部门,因为要想了解的仔细透彻,深刻領会其间的奥秘,只有请教有资质的人,才能让你走对下一步的路。

通常对于这类牵扯到夫妻存续期间各类微妙的敏感话题,只有通过正规的机构才能给到你最想要的满意答案。这里我粗略的给到你一点我所解读的话题,请作为参考一下也无妨。

其一:婚后无论任何财产,包括大到房屋以及小到家里置办的家电之类,总之这么说吧,但凡是婚后置办的物件都归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

换言之:其二无非到公证处去双方约定婚后的财产各归其主,如有不测,各拿属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即可生效!反之:那就是无可厚非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车辆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无特殊规定,婚后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全款或贷款出资购买的房产和车子,登记到其中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子和车子登记到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两个都是二婚,不去办理结婚证,日后分手两人的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首先,不管是未婚同居还是二婚同居,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便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从1994年开始,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我们国家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然,虽然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同居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当解除同居关系时仍然可以就分割财产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应当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财产也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样,具有高度的混同特点,很难泾渭分明地说清楚哪些财产属于男方,哪些财产属于女方。因此,法院一般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明显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专属于他一个人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关于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 单方赠予 婚姻法司法解释 单方赠予财产

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赠与对象的财产要归还的!你清楚其中的不同吗

房产离婚前判给男方后又复婚(房产离婚前判给男方后又复婚怎么算)

离婚前取走存款 民事判决书(离婚前财产现金取出)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943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