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上男方嫖娼和婚姻期间男方嫖娼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上男方嫖娼以及婚姻期间男方嫖娼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唉呀妈呀!这个如何是好!还没结婚嫁娶,男朋友就去嫖娼,这个男人也太没拿你当回事,不要舍不得,当断不断,后受其乱!
一方面嫖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来不得半点含糊,这事做不得;另一方面就是会生活不健康,很有可能会得性病,要是这样,你就也会跟着倒霉了;还一方面就是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不尊重法律,有这种思想会很危险;再一方面就是不尊重你,处朋友期间,还去嫖娼,真不拿你当回事。
再说犯这种事,应该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象做贼一样,生了这份心,一般是难以改过来,更何况外面的女子浪,男人一旦沾了外面的浪腥,就是嫖娼了,会上瘾!不是有讲家花没有野花香吗?就是这个意思。
要么你可以好好观察一段时间,如果确实浪子回头,就重归于好!要是有了第二次,这就真的完了!最好还是狠下心肠,对这种男人,断了就没有后顾之忧。
对于楼主这种情况,欢迎友友分享观点!
男子去嫖娼,男子与女子原本谈好的是包女子一晚上1500块钱。可事后到了半夜女子有事要走。可男子不让其走,男子说:“你走可以,把那1500块钱退回来。”可女子死活不肯退。
女子不退还要走,男子肯定不同意,“说好的1500块钱一晚,现在才半夜就想走,要走可以,先把钱退了,要不然门都没有。”男子感觉这样让女子走了自己太吃亏了。
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之后,女子报了警,说男子强奸她。随后民警介入调查。以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提起公诉。
那么,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必须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
男子犯了强奸罪应该怎么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的男子明显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按照刑法规定恐怕要被判最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应该说,刚一开始的时候,男子与女子的行为只是嫖客和失足女的关系。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最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现在他违背女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其性质已发生了改变,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46岁男子张某,是一名事业小有所成的商人。一次,张某在某酒店宴请客户吃饭时,结识了该酒店女服务员苏女士。临离开时,男子张某邀请苏女士下班后,一起到某KTV唱歌。
苏女士稍微犹豫了一番后,便点头答应了,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并相约晚上在某KTV见面。晚上九点左右,苏女士如约来到了两人约定好的某KTV包厢。
进入包厢后,苏女士发现男子张某早已等候多时,并已经点好了一堆啤酒。随后,两人边喝边唱,玩得很是尽兴。
晚上十一点左右,苏女士见时间不早了,便打算起身告辞回家。然而,男子张某见状,却突然一把拉住了苏女士,并随即提出了一起开房的无理要求。
苏女士对此当然是不肯答应了,当即严词予以拒绝。而男子张某在遭到拒绝后,显然并未气馁,紧接着便提出可以给付苏女士五千元费用。
见苏女士面露犹豫之色后,男子张某当即便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了五千元现金,摆放在苏女士面前。而面对巨额的金钱诱惑,苏女士显然动了心。
要知道,苏女士在酒店当服务员,累死累活,一个月也才四千多元工资。最终,苏女士没有抵挡住诱惑,点头同意了男子张某的无理要求。
随后,两人一起携手离开了KTV,并就近入住了某宾馆。然而,就在两人办理完入住手续,即将进入宾馆房间时,苏女士突然心生悔意,站在房间门口始终不肯进去。
最终,在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苏女士决定终止交易,并从包里掏出了男子张某给她的五千元钱,还给了男子张某,之后,苏女士便打算返身回家。
不过,男子张某见状后,却不肯善罢甘休,执意非要继续交易,不仅拦住苏女士不让其离开,随后更是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苏女士拽入了宾馆房间。
而在宾馆房间里,男子张某不顾苏女士的剧烈反抗,采用按倒、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苏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面对哭泣不止的苏女士,男子张某为了表示歉意,将之前的五千元现金又塞进了苏女士的包里。
当失魂落魄的苏女士回到家后,顿时嚎啕大哭起来,感觉受到莫大屈辱的苏女士,在经过一番内心抉择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便将男子张某传唤到案,而在经过一番仔细的讯问和调查后,警方最终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男子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刑拘决定,男子张某却表示不服,一再坚称他和苏女士之间,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嫖娼”,女子中途反悔,男子强行交易,构成违法吗?对此,本文认为: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一开始的时候,男子张某与苏女士之间,的确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因为两人案发当天在酒店偶然结识,之前从未见过面。因此,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
此外,男子张某给付苏女士五千元钱后,两人达成了交易协议,并一起前往了宾馆开房。因此,两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在男子张某没有强行将苏女士拽入宾馆房间前,两人的确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男子张某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并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当苏女士即将进入宾馆房间时,突然心生悔意,于是决定终止交易,并打算返身回家。而男子张某见状后,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苏女士拽入了宾馆房间,并不顾苏女士的剧烈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苏女士发生了关系。
此时整件事情的性质便发生了改变,男子张某已经由原来的嫖娼违法行为,演变成了强奸犯罪行为。
因为此时的男子张某,属于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嫖娼”,女子中途反悔,男子强行交易,不仅构成了违法,还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男子张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会受到来自法律的严厉惩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的身份职业、生活作风好坏来划分。一般情况下,只要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便构成了强奸罪。
第一、不是必须拘留,也可以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者被抓到之后,都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在现实中,因为卖淫嫌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特殊的从轻情节,都是要被拘留的,只是在拘留时间的长短上可以灵活把握。
第二、嫖娼后,即使嫖娼者没有承认,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具有嫖娼行为的,仍然要面临处罚。
比如,卖淫女指认的,或者被偷拍偷录的,只要能证明你有嫖娼行为,均可以对你进行处罚。嫖娼者承认只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全部,公安机关也不会仅凭嫖娼者的口供来定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犯罪要遵循上述的规则,认定违法同样要遵循上述规则。单凭被告人供述不可以定罪,单凭行为人供述也不可以认定违法。但如果你确实嫖娼了,即使你不承认,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一样可以认定你有嫖娼行为。
第三、六个月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们知道,刑法上有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嫖娼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立即发现,六个月之后才被发现,即使你承认了嫖娼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不会再对你进行处罚。
关于婚姻法上男方嫖娼和婚姻期间男方嫖娼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仲裁有效益吗?仲裁有没有法律效益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上男方嫖娼,婚姻期间男方嫖娼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9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