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最高法审理婚姻法和最高法审理婚姻法第几条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最高法审理婚姻法以及最高法审理婚姻法第几条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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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24条并没有任何改动。只是强调了,不合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法律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特地强调,只是安慰部分吃亏群众。
中国人太聪明,以前一人举债,转移财产。配偶逍遥。债主哭晕在厕所。法律为了保护债主,强行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便不合理,也只能如此。其实我认为,任何规定都不可能完美。应该采取海洋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判定具体案例的性质。
后来仔细想了想,中国人这么聪明,搞定几个陪审团还是挺容易的。说不定黑幕更多。还是算了,等待专业人士的合理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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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就需要共同偿还。
只不过,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原则上认为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夫妻中的另一方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到了201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将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今后,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不得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的另一方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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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法解释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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