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最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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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专指:父或母直接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只有父或母给付子女的钱,才称抚养费。不是父母的人支付给小孩再多钱,也不是抚养费。
二、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分四类:
(一)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后,才怀孕生育的子女,称:婚生子女。包括:
1、男女双方恋爱怀孕,领《结婚证》后,才生育的子女。
2、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双方登记领《结婚证》,使非婚生子女转正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非婚生育的子女,称:非婚生子女。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最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随着生活环境的法律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特点: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随着父母婚姻关系建立而建立,也可以随着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
2、普遍来说,继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定由其亲生父与母分别支付,在此前提下,继父母则不需要支付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费。因此,继子女长大成人后,一般也不负有支付继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则继父母也不享有问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
3、特殊情形,与继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拒付继子女的抚养费时,继父母有权独立代理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向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索要继子女的抚养费;当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枉法裁判解除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义务时,继父母才有义务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并独立行使【继父母收养权】,直接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4、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继子长大成人后,一般随生父家族生活,承担生父家族的接班人;而继女大成人后,一般出嫁随丈夫家族生活,承担丈夫家族的接班人。因此,继子女一般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遗产继承权】。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是,继子女经继父母出资抚育长大成人的,依法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1、与养父母无婚姻关系的血缘父或母有经济能力不履行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自行消除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无论是否支付血缘子女的抚养费,均继续享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关系。其中:
(1)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支付了血缘子女抚养费,继续享受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丧失独立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变更为享受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关系。
三、确立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法律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授权:
(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双向性结合才能成立。即:
1、子女年幼时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享有向任何一方父或母索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权利;而父或母则负有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某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拒绝履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是非法消除未成年子女向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就是该父或母自行消除对其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支付能力了,负有给付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父或母赡养费的义务;同时是丧失劳动能力父或母享有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应当由索要赡养费的人自己举证曾经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的物证,用来确认自己的父或母法律身份。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稳固的,不因养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
1、养子女未成年没有独立生存能力时,养父母按月付清了养子女的抚养费,才建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养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能力后,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独立创造的经济来源,养子女负有支付养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
抚养费的计算,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是划定一个范围,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其中,实际需要,可以认为当地一般水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指的是收入多的一方可以酌情多付,收入少的可以酌情少付。
具体到本例,弟媳月收入三万,属于比较高的收入,可以参照一般标准适当多付一些。另外,如果抚养方要主张对方多付,应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例如孩子实际花费比较多,自己一方经济困难,对方收入高等。法官是否采纳自己的意见,关键是自己能否找到合适的理由和证据说服法官。
我先声明一下,有的问题比较片面。其实,无论男女只要是离异了,对上一段婚姻关系中的孩子都会发生感情改变。但是,具体到父亲来说,前任的孩子,往往会随着前任的婚姻情况的改变而改变。
我知道一个爸爸。他离婚了。他向我倾诉。
他有一天去学校看女儿。女儿却被另一个男人接走了。女儿管那个男人叫爸爸。他说:“自此之后,我就差多了……”
他还是会给孩子抚养费。但是,紧紧是抚养费而已。要知道他的资源,可不是只能提供简单的抚养费的事。
女儿中考失利,妻子求助他帮忙。他不想管。不久他又结婚了。有了一个儿子。女儿那里就更疏远了。几乎是遗忘了。好多年后,他儿子留学法国,研究生学历。女儿只是北京一所一般学院的大专毕业生。
我那天问他。你闺女今年多大了?他竟然愣住了。忘了……
他对于前任生的女儿的“断舍离”是从那声“爸爸”开始的。他不认可他的女儿了!
这种事咱只能听听。不能指手画脚,那是人家的生活。但是,我挺替小姑娘遗憾的。她从父亲的家族慢慢脱离了。亲生父亲的资源不传给她了。而继父只是管吃喝而已,根本也不投入教育资金。小姑娘可怜。
唉!怎么说呢?遗憾。小姑娘是我们家族中的孩子。但是,我好多年没见过了。反而,后来的那个小男孩,倒是得到了爸爸的支持和家族认可。
还有一种婚姻是婚内打得仇人一般。我表哥就是如此。长相甜美的表嫂出轨了。丈夫“恨乌及屋”。连表嫂生的孩子都讨厌。因为这个孩子有表嫂的痕迹。他白皮肤,大眼睛。要知道我们家族是蒙族。棕色的皮肤,弯弯的月亮眼是我们的特征。
表哥几乎是恶意讨厌前妻的孩子。这还谈什么抚养,他根本不管。
我没法说,男人女人,都要对上一段婚姻中的孩子负责!没有用,这是人性中的自私。不是喊口号就能解决的。
我倒是理解一个离异妈妈了。她尽职尽责的照顾孩子。和前夫一起接送孩子上下学,参加活动。她和前夫的关系很好。以至于太好了!大家都替她不平。
她倒是心平气和的说:“他就算不是好丈夫,也是好爸爸。为了孩子我也要好好对待他。我可以不需要他,但是我儿子需要他。”
在所有家族活动中,她“大义凛然”的出现了。她要让自己的孩子永远根植于这个家族之中。因为她知道,孩子未来的资源,她不能拱手让人!
她强悍的对前夫提出要求。“在我儿子在上大学前,你不许和她有孩子。”这个她当然是指现妻。丈夫竟然答应了!
有的妈妈,他们将爱情,婚姻,孩子利益拆分了。因为她们知道,丈夫的资源太重要了,那是我儿子的。
“我儿子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这位妈妈的战斗宣言!
离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威胁的外在因素,共同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出于自愿,双方同意,在法律上是生效的。离婚协议就像签订甲乙双方的合同一样,能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但根据题主提的问题,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负责抚养费,直至女方结婚为止。只要男女双方同意签字,看似公平的协议。如果女方一辈子不再结婚,男方就负责到底,如果女方再婚,男方终止责任。细细品味,这份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下的,但它存在着隐性的控制人生权的因素,就属于不公平的。
依据法律,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但在这份协议上却把抚养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了男方,这是不公平的。除非男方自愿,法律会认可。
还是依据法律,人是有人权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由权,它包括;恋爱权,求生权,甚至放弃生命的权利等等。在协议的最后;"直至女方结婚停止”这几个字上,就隐性的出现了有控制女方再婚的意图。也可以说这份协议是不公平和不合法的。除非女方自愿同意,法律也奈何不了。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份协议依法是可以推翻重来。要是处于心甘情愿的话,维持协议的现状,也不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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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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