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婚姻法 公民的姓名权,以及民法典公民姓名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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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因此,四个字的名子可以上户口。
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名字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公民更改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次数限制,更改姓名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安部门同样不能因为行政不便等原因损害公民变更姓名的权利。
扩展资料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变更姓名具体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
1、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2次。这里要分几种情况了解。
一是未成年人,可以有曾用名,第一次改的没有曾用名,那么可以直接用自己喜欢的名字去派出所修改。修改需要双方父母签字,带上户口本等等。
第二次改名通常麻烦,手续上复杂,如果是未成年人更麻烦,本人若是达到18周岁以上,会好一点
好了,关于婚姻法 公民的姓名权和民法典公民姓名权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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