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婚姻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婚姻法的知识,包括贷款买房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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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文表述,适用本条文处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
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签订该不动产买卖合同。若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两人或者在婚后购买均应视为双方共同购买了房屋,则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须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为一方个人财产。若首付款为双方财产或另一方财产,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时间在婚后则应为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可以比照该条文精神进行处理。
三、贷款的办理
贷款必须在婚前以合同签订方个人名义办理。基于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首付款出资,另一部分为贷款部分出资,若贷款人为两人或在婚后办理,则视为另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出资亦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四、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双方须在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但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于贷款偿还方式另有约定的,主张共同偿还的一方进行举证,否则则视为一方财产偿还,而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五、需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是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原则。虽然产证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办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办理的,但是房屋的产证的办理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合同权利以及因出资所获得的对价请求权,而合同行为和出资行为都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行为,因此不能以该产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就简单地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该房屋直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故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六、补充说明
对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指的是房屋购买价与当前不动产价值之间的差价,并且在实践中通常包含了装修的价值。绝大对数法院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处理。
夫妻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另外,注意年龄的限制,或将影响到贷款期限。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按照大多数银行的规定,已婚人士申请银行贷款,如果夫妻一方有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贷款申请。而且,若夫妻一方在两年内有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的逾期,银行将会拒贷。当然,如果借款人非恶意逾期,可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出具非恶意欠款证明,这样也可获得贷款,但是利率会相应提高。你也可以找人担保。
征信一直是贷款考察的重要内容,征信的好坏决定你能不能贷到款,一般征信记录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假如说有一方征信不好,是会对另外一方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影响的。
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即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贷时更加谨慎。若夫妻一方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银行都会拒发贷款。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只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即使以个人名义贷款,房贷也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妻子的不良征信,将直接影响丈夫贷款。另外,父母的不良征信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麻烦。前几日,就有媒体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一位年轻人想贷款买房,但由于月收入较低不能完全覆盖月供,所以打算追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但银行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年轻人的父母征信有问题,最终银行不会给予通过。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维护好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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