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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已婚女性犹如未婚时一样,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
第四条规定:已婚女性的财产,结婚的女性,在结婚时已拥有或正拥有的财产;或于该日以后,已婚女性已取得或正取得的财产,或已转予或正转予该已婚女性的财产,须全归该女性所拥有,犹如未婚时一样,该财产并可据此而予以处置。不论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女性在享有财产方面的预用权或让与权如受到限制,且该等限制不可能加诸男性对该财产的享有者,则该等限制一概无效。”可见,依照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夫妻一方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于1992年4月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因为婚姻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最新的婚姻法通常会以法律官方文件或出版物的形式公布和发布,而不是以传统的书籍的形式出版。例如,中国的最新《婚姻法》修订草案、正式版的可以通过中国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发行,而不是一般意义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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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一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
香港法律对离婚女方十分优厚,不像内地夫妻共同财产一切均分,即便是男方有过错导致离婚,也只能适当多分一点点夫妻共同财产,而对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无权分割。在香港,女方在子女处置和住所、土地等财产上都拥有优先权,妻子在继承丈夫财产方面,地位也远高于其子女和父母。这是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二、香港居民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2、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3、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4、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综上所述,和内地不同,香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实行不一样的政策。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个人归个人的,照顾女方。在香港办理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之说,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但是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归女方,因此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对女方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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