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婚姻登记海淀离婚在那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海淀区法院离婚现想调档案,去哪查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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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海淀区在申请条件上打破了户籍限制,不限定于北京户籍,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海淀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即可,海英人才及经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单是3个月社保这个条件,相信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满足条件。
大致事项如下
(1)民政局网上预约,需要填一些资料。两人登记结婚,至少有一人在本市有户口。比如海淀区的户口,只能在海淀区领证(好像是)
(2)准备资料
户口页(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照片(可以提前拍摄,带5张)
(3)拍照-一般提前在照相馆拍照,可以有多种风格;如果当场拍效果你懂得,想想自己一如既往的证件照效果。
(4)婚前检查
现在大部分都是免费的,还是很有必要去做的。
(5)预约当日领证
1、双方当事人需持预约单,准时到预约的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均需携带民政信息网婚姻登记办事指南提示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证件原件的A4纸复印件,以及三张大二寸(5×3.8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注意:
(1)买喜糖,一般新人都会给办事人员发喜糖,表示感谢。
(2)婚姻宣誓词,强烈建议宣誓,庄重仪式感很强,两个人从今以后要共同承担责任,风雨同舟。办证的过程很快,等到宣誓的时候才发现,妈呀,我真的要成家了!!!!!!
(3)领证是免费的,免费的,免费的。
(4)民政局中午不休息,我们中午去没有人,办事儿挺快的。
最后的最后,祝福大家幸福美满!
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阶段: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第三阶段: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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