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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没有进行登记,为事实婚姻。条例实施以后凡是没有进行登记的,不认为事实婚姻。当处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凡是92年以后结婚的都没有事实婚姻了)
2,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如果以夫妻名义居住按重婚办理。所以,根据上面两条,很容易就能把事实婚姻和同居分出来。
———至于通奸和同居就更好区分了,通奸一般没有共同的居所,只是偶尔的同住。而同居则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通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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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定婚龄降低为18岁 但不提倡人人都18岁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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