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简单的理解就是,婚前出借的钱产生的利息,房子出租产生的租金,母鸡下蛋,母猪生小猪,都属于孳息。夫妻感情不好的才这么分,这么疯
探视权在法律上称为探望权。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望时间。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会不同。法律没有规定探望次数。
根据题目描述,题主所咨询问题应是: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债务导致男女当事人在离婚后被起诉,法院审理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如果题目所涉及案件在2018年1月18日之后被立案或者正在审理,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题目所涉及案件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已经判决生效,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改变当事人举证方式,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搜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原告应当搜集男女双方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投资等情形,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被告应当搜集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投资等情形。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病程记录被医院篡改过应当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7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