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婚姻法》赡养老人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赡养老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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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履行赡养义务是会遇见不少困难的。因为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他的被赡养人只有靠其他赡养人多分担一些赡养责任了。如果他还有财产可供支配,也可在财产方面接济被赡养人。如果他是被赡养人的唯一经济来源,服刑后又没有其他财产,那么这个被赡养人就只有靠政府和社会接济了。
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
无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义务的表述一直是“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没有任何有关女婿赡养岳父母和媳妇赡养公公婆婆的表述。因此,按照立法原则,可以解释为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同样的,媳妇也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
由于夫妻组建家庭,夫妻双方都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所以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可以帮助对方赡养其父母,但这也仅仅是帮助对方,而不是强制的义务。
新《婚姻法》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我是独生子女,我老公也是。
原则上女婿可以拒绝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一样可以拒绝赡养公公婆婆。
赡养父母不是女婿、儿媳的责任,是儿女的责任,注意,是儿,女的责任,所以赡养父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义务是一样的。有儿有女的一起赡养,没有女儿的儿子赡养,没有儿子的女儿赡养,这还有什么可说的?
但实际上既然男女结婚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情感上要尽量不要生分,小两口要想感情和睦,就要尽量孝敬对方父母,一方面孝敬老人是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夫妻感情。
说说我自己。我父母白手起家,自打我出生就把所有的爱都给了我,没有让我受一点儿委屈,受一点儿苦,物质情感没有丝毫缺失,更没有因为我是女孩儿儿轻视我,把他们能力范围内最好的都给了我,这种爱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清楚的,所以赡养他们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有义务在他们需要我的时候,像他们爱我一样的爱他们,像他们照顾我一样照顾他们。我允许我老公不赡养他们,但是不允许不尊重他们,更不能阻止我赡养他们,否则我也一样对待他的父母,实在不行就离婚,没什么可说的。好在我父母对我老公特别好,我老公对我父母也特别好,我老公是知道感恩的人,我也一样会好好对待公公婆婆,这是双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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