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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谢谢邀请,说句良心话,这是一个大问题。自问不能给出一个全面正确的答案,只能就自己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
顾名思义,婚姻道德,是人们人婚姻关系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毫无疑问,婚姻中是应该有道德规范的。但现今这样问题似乎不态被人们重视了。相对于道德,人们更重视的是法律。然而,法律仅仅是底线,而道德却是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更重要的因素。人当然要守法,可是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人人都试图从法律的漏洞中得到好处,这个社会就一定不是和谐与美好的。
一个简单的例子,利用房产政策的漏洞,离婚买房获利的,就是无视婚姻道德的现象。当你在玩弄法律的时候,你也必将被法律所玩弄。玩弄道德的时候,道德也玩弄了你。付出婚姻的代价去获得眼前的利益,到底是失去的多还是获得的多,答案自己最终会知道,而这个知知道的过程可能很长。
婚姻中应该坚持的道德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化背景不同,历史条件不同,这些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但也有长久不变的东西。比如婚姻中忠诚的原则。比如孝敬长辈,关爱孩子等等。
人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婚姻道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对婚姻道德的理解和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看过托尔斯泰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许多人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安娜为什么要自杀?做为婚姻中的女人,她给自己的丈夫戴了顶大大的绿帽子。而这个丈夫,对她也很好。在安娜的情夫已经变心,不再愿意和她好了,而她的丈夫没有追究她,依然对她很好的情况下,她为什么还要自杀呢?这个问题中,就有着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与当时欧洲婚姻道德标准的不一样。
十八十九世纪的时候,中国的士大夫阶层纳个妾,养个小老婆,特别还有一个后代传承的大帽子的时候,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合理又合法的。而中国的女人如果想找个“二爷”,那就是大逆不道的事情了。而在当时的欧洲,却不是这样的标准,贵妇人养情夫,是很普通的事情。没什么了不起。所以,具体到安娜这儿,她和沃伦斯基保持情人关系,是社会道德所允许的,不算丢脸,但如果离婚,那就是很丢脸的事情。站在她的丈夫卡列宁的角度上看是这样,安娜和谁睡觉,对他来说,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娜是谁的妻子。这很重要。这点和中国的道德标准非常不一样。明白了这点,安娜为什么自杀,还有安娜形象的评价就容易的多了。在安娜看来,我爱他,就应该嫁给他,成为她的妻子。如果我不爱他,我就不能做他的妻子。但是社会不支持安娜的诉求。她必须做他不爱的人的妻子。而做自己所爱的人的情人。安娜不愿意忍受这种婚姻与情感的分裂状态,于是她自杀了。她的自杀,反衬了社会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是婚姻道德的不合理。这是不同文化背景对婚姻道德的理解不同。
在同样的文化背景之下,不同的历史时期,婚姻道德的标准是不一样。新中国建立之后,有一个著名的山东吕剧被拍成了电影的,《李二嫂改嫁》,在那之前,女人是不能再嫁的。如果再嫁,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祥林嫂为什么要去庙里捐门槛,就是背负着这种道德的压力。但在李二嫂改嫁之后,这种道德标准被打破了。据说这部电影上影后,引起了大批类似情况的妇女改嫁。
一种道德观念被打破的过程,不是那么容易,也不会一蹴而就。李二嫂改嫁现象之所以能出现,是经过了几十年的思想铺垫的。旧的婚姻道德的被打破,五四的先驱们,几乎是个个出了力的。鲁迅,郭沫若,胡适,徐志摩等等,每个人都在其中有所表现。徐志摩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离婚的。他也因此被骂为渣男,在和张幼仪离婚这一具体事件中,徐志摩当然是渣男,可以,放在旧的婚姻道德打破的视野之下,去关照这一事件,得出的结论可能就不同了。比如鲁迅,郭沫若,他们家里都是有老婆的。也因此有人骂他们,但从他们本身来说,鲁迅不会阻止朱安改嫁,郭沫若同样不会阻止家里的原配改嫁。但是,思想的打破是需要勇气和能力的。鲁郭们是时代英雄,是思想的先驱,是时代风尚的引领者,他们家中的原配,当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们家中的妻子做为女性,从家庭生活的角度说,可能是思想解放的牺牲品,从时代进步的角度来说,他们的牺牲是必须的,也是值得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二十年代徐志摩的离婚,也不可能有六七十年代李二嫂改嫁事件的发生。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中是否还需要有道德的约束?我觉得,答案是定的。但是,今天的婚姻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标准,恐怕没有人能说的清楚。我不知道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该怎样表述婚姻中的道德,或是怎样建构现阶段的婚姻道德?我觉得,借鉴一点传统文化的表述,可能在今天依然有意义。
儒家文化在说到人格修养的时候,常常说到四个字“忠孝节义”。因为理学成为政治哲学之后,儒家在近代之后被打倒,它的许多观点,被歪曲和污名化了。回归儒家的本义之后,就会发现,上面这四个字放在婚姻道德中,在今天依然有现实意义。
忠是忠诚,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难道不该相互忠诚吗?我觉得,这是绝对需要的。夫妻之间,只有相互忠诚了,才会一心一意的把家庭建设好,才能家庭幸福。如果丈夫出去一天,妻子就把隔壁老王领回家中。或是丈夫有点钱之后,就立马家外有家,三宫六院了。这样的婚姻关系,很难说是道德的。
孝,是孝敬父母。中国人对婚姻关系是极端看重的。《易经》序卦传说: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的一切人伦关系,都是从夫妻关系发端的。没有夫妻关系,其它一切关系,都谈不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孝是很重要的。孝是处理与父母长辈的关系的。你能处理好与父母的关系,你的孩子们照样也能处理好与你的关系,这一层关系处理好了,整个社会关系,依次类推,就都能处理好了。
节这个字,是被污名化最严重的一个。如果说忠诚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孝敬是一种美德,除了网上的喷子们会条件反射的出来喷之外,大多数人都是认可的。但一说到“节”这个字,许多人就会嗤之以鼻了。他们认为,所谓的节,就是给女人穿上一件铁裤衩。这样的理解,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节这个字的理解,其实没有那么简单,节是关节,它代表的是一种变化一种不同,一种和之前的不一样。比如,竹子有节。有了节之后,就不能通了。所以,节在引用到社会伦理当中的意思节制。是有所不为。
在婚姻道德中的节是什么意思,也是有所不为。比如你是已婚人士,如果有异性对你产生好感,你要把握好度。不能出格。格和节意思是相同的,都是那条不能过的线。这一点,古今的要求和理解是一样的。
有一首古诗,《节妇吟》,其中有两句: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其中体现的就是婚姻道德中的“节”。当然,这是那个时代的婚姻道德要求。如果换在今天,大概就不能这样写,而应该改成:接君明珠笑颜开,马上回家离婚去了。
节之一字,常被认为是封建道德,其实现在的社会里,人格修养中,依然是需要节操的。如果你是那个可以被轻易收买的人,别人还会信任你吗?
义这个字,在儒家的框架内,是有点崇高的。孟子不是说过,舍生取义吗?在儒家看来,义的价值是高于生命的。在婚姻关系中,当然也是需要义的。古代不就有“夫妻之义”的说法吗?为什么夫妻之间要讲义。就是因为在一切的亲情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特殊的,它是唯一不是血缘维系的关系。它又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夫妻关系中,更应该讲义,讲道德。我个人的理解,义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双方要互相负责任。我想举个不一定恰当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夫妻之义。
我要说的是鲁迅,他娶的是朱安,爱的是许广平。他一生的婚姻关系上,处在婚姻与爱情的分裂状态。其实鲁迅是可能离婚的,但她没有离,因为朱安不同意。他的不离,是对朱安的尊重。于是,他只能委屈自己,这种委屈,就是一种担当精神,是一种大义。有人说鲁迅又对不起许广平,既然爱她了,为什么不给她一个婚姻。但问题是,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鲁迅只有一个婚姻,他已经给了朱安,他已经再拿不出另一个给许广平了。但是,爱情是他自己的,家庭是他自己的。他只能给她自己有的东西。他不能去强夺朱安的东西,虽然他有这个能力。有能力而不为,就是节。无能力而必为,就是义。
义这个字,是有所必为,有一往无前的意味在里边。还有为了所爱之人献身的精神。这样的故事就很多了,几乎所有让我们泪流满面的爱情故事,里边都有爱的牺牲。当然,这也是一种婚姻道德。
好了,可能观点比较陈腐。只是个人看法,不求意见相左者认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以上规定可知,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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