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婚姻法对赡养关系的解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对赡养关系的解释是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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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一般是晚辈的一种义务,主要是直系晚辈对长辈的一种义务。而现实中最常见的赡养,其实也就是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让他们可以安享晚年。
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受法律对生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继子女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需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养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儿女的合理要求。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
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广义说。
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狭义说。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狭义说。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刑法》等,对子女赡养老人做出了明确的现定。单从《宪法》讲:“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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