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婚姻法对财产规定一方亡故后,以及婚姻法对财产规定一方亡故后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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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如果男方生前没有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由妻子、母亲、女儿继承。可继承的份额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财产获取的,或者说“婚后没有用个人财产获取”,那么,这套房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题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为“登记的是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变成了遗产。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而且确实是妻子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将不作为遗产,不存在房产继承的问题。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是男方个人财产,现在作为遗产。上述三个继承,对这部分遗产份额具有均等继承权,各自1/3,也即各自继承整个房产的1/6。所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妻子有整个房产的4/6,男方母亲、女儿各自1/6份额。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尽可能不要“向上继承”。例如,如果男方母亲继承,从理论上,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可能还会发生一次继承(男方母亲过世),还需要对同样份额再办理一遍继承,比较麻烦;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话,发生转继承是必然的,更麻烦。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孙女要孝敬奶奶。可以考虑由女儿继承。这个建议的理由是,未来房子恐怕还是都需要给到女儿,在女儿孝顺的前提下,提前让女儿继承,可以免去后续再继承、再过户产生的麻烦、甚至费用问题。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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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该得既得。
关人情,可放就放。
能成一家人那就是缘分,即便一方不在了,余下的也还是亲人。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决的是属于丈夫那部分的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比较简单,只要遗嘱合法,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继承时,先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实现继承,有一个符合法定第一继承条件的人,算一个,并平均各继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时,父母还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继离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会间接继承。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亲属完全继承,需要众多证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证明,或间接继承的非直系亲属放弃继承的证明……)
在诸多证明下,由丈夫直系亲属(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实现继承。
继承后,才可以进行产权的转让。转让房屋产权时,必须所有合法继承人签字,并到公证处公证,即可到亲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过户手续。
同居一方没有继承权。
一、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是法定的。
除法律规定的上述人之外,其他人无权继承,包括与之同居的人。
二、同居之人共有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这些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在法律上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情形没有什么差别。
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被视为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二婚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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