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更多关于婚姻法的概念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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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特征:
2.
(1)普遍性。婚姻家庭法的适用百范围特别广,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
3.
(2)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4.
(3)强制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特征:
(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
(2)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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