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婚姻法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婚姻法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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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体时男女双方往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分割呢?首先我们看看哪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第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以上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此笔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能否取出,还得遵从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一起看一下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要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一方通过工作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以及工作所带来的金钱补贴,法律层面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的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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