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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的自由,但同时也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前提是父母协商一致。也就说,在一个家庭中,拥有冠姓权的不只是女方,男方也一样拥有冠姓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依然存在。
当年我闺蜜跟老公离婚后,想把孩子的姓氏改成母姓,谁想居然被前夫告上了法庭。闺蜜这才知道,女方不具备擅自改姓氏的权利,哪怕是离婚后,也必须要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不然就属于违法行为。
而在我国于明年生效的新规《民法典》中,第1015条中进一步提到了冠姓权。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孩子的姓氏可以选择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当然,如果孩子是被领养的,一样可以根据孩子的意见,改为领养人的姓氏。
由此可见,孩子姓氏的冠姓权所属很关键,男方具备和女方一样的权利,虽然他们没有承受过生子之痛,但作为孩子的父亲,一样要承担育儿责任和供养义务。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两方还是好好商议,哪怕是为了孩子好,也不该轻易“分道扬镳”才行。
孩子跟母姓与跟父姓有什么区别?
很多网友曾问我,你家孩子跟父姓还是母姓?对此我只能惭愧的说一声随大流了。原因很简单,跟母姓目前并非是社会主流,而我所生活的地方不过是三四线城市,大多数人还没有跟母姓的思想,所以我不想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是不能够理解跟母姓的,这是几千年留下的传统观念。而生活在这个环境下的我,自然不会轻易拿女儿去实验,不然幼小的她就要面临“你没有爸爸”“你爸爸是上门女婿”的环境舆论。
说白了,母子之间天生是生死之交,但父子之间不是。最初把冠姓权交给男人,除了男权社会的作用下,更多的是为了维持男人对孩子的情感。曾有人说过,男人更加看重能够延续自己姓氏的孩子,对此我深以为然。
有关婚姻法赠与财产的规定主要来自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第七条。
法律规定读来并不复杂,但一般人理解起来,可能比较难理解,一会归个人,一会归共同,一会赠与了,在其他案例中又发现被撤销了,有的甚至房产都过户了也被撤销了。尤其《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有些反常识,不是做婚姻家事的律师有时也傻傻搞不懂。
动产,不需要登记,交付赠与就完成了。房产越来越值钱,有的买房倾注了一生的积蓄,婚姻法的解释也着重对房产方面的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一般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某一个人时才是个人财产,在诉讼中,获赠人要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个人的,否则很有可能推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房产,结婚前父母赠自己子女一人的,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这个好理解。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后赠与方面出现了很大分歧,在实践中分歧比较大。
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在子女婚后,父母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仅出首付,剩余的夫妻偿还贷款的,不能是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需要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了。避免对方分的一个办法,剩余的款项,继续由父母还贷款。
第三、对于夫妻加名,就是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最诡异。双方有约定协议,没过户,另一方主张撤销的,根据合同法,另一方会行使撤销权,赠与落空。避免的办法,尽快过户,所谓拿到手的才是自己的,另一个方法,公证协议。
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受赠人侵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即使办理转移手续,一年内,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可详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附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个案不尽相同,不能完全去套上述解释。如果有个案特别需要咨询,建议私信咨询,谢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修正案,把俄罗斯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降到14周岁,该法律草案在杜马经过三读后就可以最后成为法律。
这项修正案规定:在符合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规定,得到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存在特殊情况(已怀孕或已生子)的条件下,14至16周岁的公民可以结婚。而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可以结婚。所以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是14周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夫妻离婚后哪些人拥有孩子的姓名权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解决目前的疑惑。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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