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原则上是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夫妻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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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基本法律常识比较熟悉,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从提问者提出的问题来看,提问者应该是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不是《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新的规定并没有关于二十条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按照“民法溯及力”的原则,在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以前的法律判决是继续有效的,继续执行原判决。还未判决的,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从2018年1月18号开始执行。
共债共签是最公平而且最小成本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婚姻家庭安全的方法,还配偶知情权,共同防范债务风险!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违反了民法最起码的公平原则和债的相对性精神,明显导致了权利义务失衡和社会导向发生重大偏差!24条的推定几乎免除了债权人在缔织债务时的一切谨慎注意义务,把债务人配偶打入了地狱!保护债权人利益其实很简单啊,欠条有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就可以了,非要搞举证责任倒置,非要搞一刀切,以牺牲无辜配偶来过度保护债主,债主不需在出借前尽谨慎义务,无论数额巨大无需知会非举债方,只要以夫妻身份为依据就可向不知情的配偶追债,这不就是封建的株连吗?在借款关系中,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其完全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债权人若欲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对自己债权的保障,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让配偶知悉并同意,进而共同对债务进行风险防范。否则前先不让对方配偶知晓事后向其追讨,岂非流氓?借条也是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对合同外的其他人不产生约束力,既便是合同义务人的配偶。债权人除了对自己合约行为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交易产生的风险!而24条不仅把本应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和注意义务强加给了债务人配偶,还切断了债务人配偶防范风险的一切退路。
很遗憾,24条并没有任何改动。只是强调了,不合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法律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特地强调,只是安慰部分吃亏群众。
中国人太聪明,以前一人举债,转移财产。配偶逍遥。债主哭晕在厕所。法律为了保护债主,强行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便不合理,也只能如此。其实我认为,任何规定都不可能完美。应该采取海洋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判定具体案例的性质。
后来仔细想了想,中国人这么聪明,搞定几个陪审团还是挺容易的。说不定黑幕更多。还是算了,等待专业人士的合理建议吧
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双方一同进行承担,并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偿还的。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问题,那么就不需要另一方偿还,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帮助的,除非自己愿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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