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二十一条 抚养费和婚姻法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相关问题不太了解,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二十一条 抚养费以及婚姻法抚养费的问题进行解答,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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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是案例给大家参考: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孩子一岁的时候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很快娶了三儿,并又生了一个孩子,女方也又嫁人,没有再生孩子。
离婚时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由男方按月支付给女方,但仅仅支付了第一个月,已经扶正的三儿到前妻家里大闹,后面就没支付了,为避免麻烦,前妻也没敢去要,过了20几年,男的也老了,身体也不好,跟后妻生的孩子也不管他,后妻抓着他的钱也不愿照顾他,他无奈想起了跟前妻的孩子,就去找,孩子不认,前妻也不认,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那个孩子赡养他。
重点来了:
我看到很多人评论说法院会支持男方的,你们错了。
因为前妻提供了证据,证明男方未对孩子尽过扶养义务,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听律师的解释是,法律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没有尽过义务,也就丧失了所对应的权利,前妻的孩子应该赡养的对象是他的母亲和继父,而不是仅提供了血缘而没有尽到任何扶养义务的生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抚养孩子,是法律规定抚养的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义务,同时也是监护人的责任,但是抚养费的话一般是指离婚的一方给另一方抚养费,来一起共同承担孩子的责任。像监护费的话还没有听说过
谢谢邀请:
一、抚养费专指:父或母直接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只有父或母给付子女的钱,才称抚养费。不是父母的人支付给小孩再多钱,也不是抚养费。
二、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分四类:
(一)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后,才怀孕生育的子女,称:婚生子女。包括:
1、男女双方恋爱怀孕,领《结婚证》后,才生育的子女。
2、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双方登记领《结婚证》,使非婚生子女转正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专指:男女恋爱怀孕,不领《结婚证》,非婚生育的子女,称:非婚生子女。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最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随着生活环境的法律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特点: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随着父母婚姻关系建立而建立,也可以随着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
2、普遍来说,继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定由其亲生父与母分别支付,在此前提下,继父母则不需要支付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费。因此,继子女长大成人后,一般也不负有支付继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则继父母也不享有问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
3、特殊情形,与继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拒付继子女的抚养费时,继父母有权独立代理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向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索要继子女的抚养费;当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枉法裁判解除没有婚姻关系的亲生父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义务时,继父母才有义务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并独立行使【继父母收养权】,直接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4、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继子长大成人后,一般随生父家族生活,承担生父家族的接班人;而继女大成人后,一般出嫁随丈夫家族生活,承担丈夫家族的接班人。因此,继子女一般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遗产继承权】。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专指:男女双方登记领《结婚证》前,一方已生育有子女,领《结婚证》后,子女与血缘父母仍为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子女与无血缘方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是,继子女经继父母出资抚育长大成人的,依法变更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1、与养父母无婚姻关系的血缘父或母有经济能力不履行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自行消除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无论是否支付血缘子女的抚养费,均继续享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关系。其中:
(1)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支付了血缘子女抚养费,继续享受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关系。
(2)与养父母结为夫妻的血缘父或母,丧失独立支付血缘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变更为享受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关系。
三、确立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法律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授权:
(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双向性结合才能成立。即:
1、子女年幼时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享有向任何一方父或母索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权利;而父或母则负有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某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拒绝履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是非法消除未成年子女向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就是该父或母自行消除对其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支付能力了,负有给付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父或母赡养费的义务;同时是丧失劳动能力父或母享有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应当由索要赡养费的人自己举证曾经支付过子女抚养费的物证,用来确认自己的父或母法律身份。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稳固的,不因养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
1、养子女未成年没有独立生存能力时,养父母按月付清了养子女的抚养费,才建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养子女长大成人有经济能力后,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独立创造的经济来源,养子女负有支付养父母赡养费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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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抚养费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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