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从婚姻法角度谈保险的问题,以及和从婚姻法角度谈保险问题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只要你是投保人就可以退。
另外这份保单如果还没自动终止,建议你们还是心平气和一起去保险公司柜面办个投保人变更,变更为她自己;毕竟曾经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过,没必要做仇人。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来看个案例。
主人公张明明和王小花经过2年的恋爱,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张明明责任感暴涨,考虑到人生风险和家庭责任,他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和妻子王小花各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计保费2万元/年,并相互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同时他还为王小花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的年金保险,每年交费3万元。
两年后,张明明罹患癌症,获得50万理赔金(自己的保险合同已终止)。因和王小花感情不和,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在进行家庭财产分割时,这三份保单,要怎么分割呢?
习惯性划重点,这个案例提出了三个问题:
1.婚内的保险合同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
2.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3.假如保单继续保留,投保人、受益人关系怎么处理?
解析:
张明明和王小花还有两份保险合同(王小花的重疾保险合同和理财保险合同),两份合同当年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50%;
张明明50万的理赔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王小花愿意继续保留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需要补偿张明明50%的现金价值,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受益人变更手续。
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问题虽难以启齿,却是不得不正视的现实问题。划个重点,与房屋一样,对于打算分开的夫妻而言,婚内的保单在做财产分配时也必须做相应的处理,不仅避免了离婚后发生保险纠纷,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好了,今天的保险知识小课堂就先讲到这里啦,知识点都get到了吗?
今天中国保险行业的现实是,号称800万的保险代理人,能称为专业的,不足5%,另外的95%都是不懂保险的保险代理人。
这样的结构,造成了一系列的后果。比如,杀熟。
但,其实,在保险公司待过的人都知道,杀熟只是第二步,第一步,是公司通过明面的,或者隐晦的当时施加压力,促使代理人自己买保险,给自己和给家人买。
其实,保险是件非常专业的事情,与财务规划,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等等都是相关的,对从业者的要求是很高的。
只是国内因为一系列的历史遗留问题,社会发展的进程,造成大多数人都认为,卖保险的从业要求很低,会说话就可以卖保险。而很多保险公司因为自身的发展,利益使然,没有必要花费人力物力等资源来培养专业的保险代理人。
招来人,先在代理人身上吃一波,再在代理人的亲戚朋友身上吃一波,没得吃了,就换下一批,中国什么都少,就人多。
没有保险公司会详细的告诉代理人,保险配置,是论套的,以个人为例,基本的一套配置应该有,意外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医疗险,重疾险,寿险(定期和终身),养老险。
根本原因是,国内当下的80余家寿险公司,没有一家能同时拥有这一套产品,通常只会有一个或者两个主推产品。
关于从婚姻法角度谈保险,从婚姻法角度谈保险问题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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