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 养老金的问题,以及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养老金的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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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男女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
但该解释发布后争议又出现了,该项规定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对于实际取得的保险金就没有争议了,就是已经拿到手了嘛。可是对于条文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保险金怎么理解,是符合条件还未领取,还是分割时不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只能分割保险金的期待利益?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再次产生争议。
因此为了平息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条文意思来看,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中产生的争议,又对原来未规定的保险费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明确了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适用条件,平息了争议。因为本法律条文中规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能请求分割,所以就不存在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了,在这之前的有法院是判决可以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好明确养老保险金期待利益的核定标准,无法在适用上达到统一。
二、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夫妻共同财分割。明确了如果保险金不符合分割条件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分割。保险费与保险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有保障性质的工资,保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各自的缴纳的比例,其中仅是劳动者缴纳这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失独老人的婚姻,他或她想找一个伴再婚,这应该是老人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至于儿女可向老人提出一些,合乎情理的建议,供参考还是应该的,儿女应该抱积极支持的态度,绝对不能加以指责,更不能干涉和反对,这是违背老人心愿的行为,万万使不得。
老人再婚前各自把婚前财产,去法律公证部门做好公证,明确继承权。
他俩再婚仅是找个伴,搭伙过日子互相关爱相互扶持,使自己不孤单寂寞而已。
1995年结婚的人,是不存在交纳婚姻险的,更不存在退休后能领多少的问题了。我们知道,社保包括五个保险项目,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见,这五个险种中是没有婚姻险的。这里说的1995年结婚交纳的应该是生育保险,而生育保险都是当年交费当年度有效,也不会存在退休后领取多少钱的问题了。
婚姻期间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冻结妻子的银行账户。
当然,如果丈夫对外负债,妻子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妻子可不用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不论登记在谁名下)。这种情况下,妻子要证明存款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才能免于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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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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