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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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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9 05: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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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最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再婚妻子与前夫的债务,现任要帮着还清吗?还不少?
  2.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3. 婚后男方借的高利贷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4. 为什么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妻子与前夫的债务,现任要帮着还清吗?还不少?

我不知道别人但我说说我和前夫离婚后的欠帐。

因为我比他大一岁,他处处针对我的看不惯我也不关心我,房子是我做的但是判给他了,因为小孩跟他在,房债都是我在娘家借的,他不会还,只有我来还帐,如果我不还账,娘家人帐怎办呢?那个杀千刀这辈子欠我太多了。

女人嫁人后,做房子也好,买房子也罢,不要做主去借钱,别到时候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无情无义之人太多了现在我是一心一意跟自己过,再也不会找人,也不会去相信男人。

所以你的再婚妻子与前夫的债务要不要还清,看是不是我的这种情况?

再说她跟你结婚不就是图个互相支撑吗?分的那么清楚各挣各钱。各还各帐还不如各过各的生活,不然图你什么呢?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2009年6月,姚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辞去工作与姚某前往宁波经商。2012年6月,双方登记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2年10月,姚某因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的银行卡汇入30万元。当日,姚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催讨数次,姚某均以资金缺少为由,不予归还。

催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姚某和陈某于2012年离婚。李某某催讨还款期间,姚某还购买了一辆轿车。对此,李某某认为姚某是故意不归还借款,向律师咨询:夫妻离婚后共同生活,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分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作为例外情形,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而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本案例中,姚某和陈某虽然早已离婚,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李某某和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姚某与陈某虽已离婚,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情况,两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陈某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姚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李某某误以为姚某和陈某没有离婚。李某某是基于对姚某夫妻的共同信任,才将款项借给姚某,故陈某在本案例中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应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

婚后男方借的高利贷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题中所谓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而定。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有关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也确立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其次,本案中涉及的债务如果存在高利贷情形,会比较复杂。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借款利率超过36%法律绝对不予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法律相对不予支持即如果借款人自愿偿还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无权要求对方偿还。

综上,有关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债务的产生时间,产生方式及用途,贷款利率水平等有关因素综合评定。

我是律师,您身边的律师。

为什么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

这个律师的说法不正确,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颁布的婚姻法补充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规定: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有异议须证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分情况而言:

1、若对外借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2、若借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的,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一看该债务是否具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二是看该债务数额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二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最新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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