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最新婚姻法条款下载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修订条款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不同的国家条款差异比较大,但大多以男女平等的前提为主,以美国为例,夫妻若离婚,婚姻中收入少的那一个可以获得赡养费,很多家庭都是女方是家庭主妇所以收入少,离婚后丈夫每个月要支付赡养费,直至她再婚为止。
《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导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
家庭文明关乎家庭和谐,家庭和谐又与家庭稳定相辅相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法典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国家保障基础上的。
民法典第104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加大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力度。
例如,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文不同于对合同关系解除的处理,试图通过延长离婚时间、加大离婚成本、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挽救仍有可能维系的婚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特殊保护的意志。
再如,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的确立。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改变了调整市场经济规则中重要的利益衡量规则,在交易安全和家庭成员不“被负债”的价值取舍上,法律作出了放弃对民间交易习惯、交易高效便捷的追求,置保护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安宁于优先地位的制度安排。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
平等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社会就是从不平等逐渐向平等发展的。
在婚姻家庭中,追求权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于消除家庭关系中的特权,实现夫妻人格尊严的平等。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家庭和谐与稳定不再是形式意义上的,但高质量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为维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在夫妻人身关系中增加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条文旨在强调夫妻应当共同行使亲权行为,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对子女事务的处理,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学习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务上发生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求人民法院处理。
二是,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决定权,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据此,改变了以往社会经济活动中视夫妻为一体,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方吸收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实现夫妻独立人格、独立行为能力,推动夫妻关系进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构建家庭和谐中处于关键性的基础地位,是协调夫妻双方利益的准则,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在家庭关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职业发展和谋生能力会受到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因对方的奉献和付出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如学业进步、事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等,因此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家务补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首次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家庭。虽然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是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实施的离婚救济,但实际上是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对家庭付出。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关注家庭的整体利益,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重在增进婚姻关系的凝聚力,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
尊重是良好家庭关系建立的基石,包括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也包括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人身权的保护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依此,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身份权的,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也可以基于婚姻家庭编寻求法律救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保留了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也纳入到了赔偿的范围,并且在第1087条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中,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给予了无过错方多重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上,第1092条在保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上述规定的目的,除为填补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外,也是为引导社会相互尊重,惟有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尊重,才有可能造就融洽的家庭氛围,增强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
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家庭责任。在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系,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包括:1)为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居住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物权编第366条的规定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增加了亲子的确认和否认制度。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明确了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编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上述规定都是民法典为增进亲属间的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做出的新规定,旨在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新婚姻法刚刚颁布不久,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毕竟是与自己生活紧密相关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在结婚离婚方面和夫妻财产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新婚姻法对于房产分割,也就是不动产分割也进行了一些规定,房产分割又多种情况。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李如意租金银行存款的利息等。
举例:若男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8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2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根据性质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情况,因为要顾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有些特殊的不行。
尽管婚姻存续很多年,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在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依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该房产依然归于另一方,离婚时不予分割。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房产分割时,该房产依然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双方购买,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按份分割,房产可以进行拍卖后折价分配,也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购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分割时也只属于一方,不予分割,但是要给另一方必要补偿。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还有没有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的。
婚姻的缔结是一段缘分,祝福大家都能有美好的婚姻生活。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小编也给出了一些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婚姻法条款下载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最新婚姻法修订条款、最新婚姻法条款下载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最新婚姻法条款下载?最新婚姻法修订条款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4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