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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不过提出的问题不够清楚,需要详细分析。
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首先发生继承
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的子女,父母的父母,父对母而言,父亲有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母对父而言,母亲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去世,父母的父母、父母的子女、父对母、母对父都享有继承权,继承父或母的遗产。
在父母的父母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父母的父母去世,那么父母的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有权继承其财产。
你的叔伯,是你父亲的父母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你的父亲的父母继承了你父亲的房产份额的情况下,你的叔伯就有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
你的舅姨,是你母亲的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你的母亲的父母继承了你母亲的份额的情况下,你的舅姨就有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
当然,如果父母的父母先去父母去世的,那么父母的父母就不再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样的情况下,你叔伯、舅姨就不存在继承你父母房产的情形了。
根据分析,你的叔伯存在符合条件时享有继承房产的情形,但你的婶婶一般是不具有继承权利的。
您好!
当然是合法继承人。
所谓的“倒插门”,都是老一辈的说法,也就是结婚后男方进到女方家里,也叫“入赘”。
之所以有这种称呼,个人认为,还是因为男女偏见的问题——为什么把女的迎进家门叫“娶回家”,男方去了女方家就成了“倒插门”了?嫁女为什么不叫“倒插门”?
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倡导的是男女平等。从法律意义上,无论谁去谁家,只要婚姻成立,都要遵守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要符合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均有合法继承权。其中,子女就是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了:
生子女(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必须是在男方家生的孩子,才能算作是男方家的合法继承人。
另外多提示一句:题主提到一个词语——“主父母家”。
如果理解为是“男方父母家”的话,这里就需要注意了——男方的子女,并不是男方父辈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孙子辈不是祖辈的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男方无论是“倒插门”也好,还是自己分出去独立住也好,生下来的孩子,都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祖辈的财产——除非祖辈写了遗嘱指定给孙辈继承、或者与孙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丈夫自知时日不多了,于是提前把存款全部转到妻子名下,以此避免去世后其他人争夺其遗产的情况出现,也算是给在世的妻子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行为看上去很聪明,但实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就不能妨碍其他人来继承存款。至于依据,逐条陈述:
首先,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无论存在夫或妻的账户中,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改变《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无论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就算是男方月入百万,女方分文不挣,收入或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一人一半。
而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不以存在谁的银行账户里作为归属权认定,无论是全部存在夫或妻的银行账户中,还是分别存在两个人的账户中,均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在以上规定下,说句题外话,当代婚姻关系中,一般女性愿意“管钱”,每月只给男方区区几百元零花,但广大男同胞可以放心了,即便自己的账户里空空如也,哪怕是离婚,也能均分。
其实这个道理和房子、股票账户是一个性质,比如婚后买房,即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其中一人的名字,也不影响共有的性质,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再比如婚后买股票,即便100万市值的股票全部在丈夫一人股票账户里,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所以,丈夫生前把所有的存款转账到妻子一人账户中,其实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这么做唯一的好处是在丈夫去世后,能避免继承人去银行取钱时需要提交复杂材料和走复杂流程的麻烦,妻子作为在世人可以直接取现或者转账。
第二,既然转账行为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那么所有继承人均可分割在丈夫没有留下遗嘱,没有指定妻子是唯一继承人的前提下,关于丈夫遗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份额也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
具体来讲,《民法典》第1127条中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空缺或者不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启动继承。
也就是说,存款全部转账到妻子的个人账户之后,丈夫所拥有的那部分,属于遗产的范畴,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而且一般是均等分割。
举个例子讲,假设夫妻二人有存款100万,丈夫去世前全部在他的账户,去世之前全部转到了妻子名下:
对于这100万存款,一般认为50万归妻子所有,继承人不得分割;另外50万归丈夫所有,去世后变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假设除了妻子之外,还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以及丈夫的父母双亲,共计5人,那么每人继承10万元。
当然,均等分割仅限于一般情况,《民法典》中同时规定,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一些因素,比如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割一些份额。
综上,即便是把存款全部转账到了妻子名下,对于丈夫的那部分,依然属于遗产的范畴,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分割。
这里尤其要说明一点,倘若分给自己的子女还能接受,毕竟“肉烂在锅里”。
但是记住一点,丈夫的父母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倘若部分遗产被他们继承了,那么他们在百年之后,这笔钱就会被他们的子女,也就是丈夫的兄弟姐妹继承去了,或者在世时就赠与其他子女了,想必这是丈夫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那么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如何把所有存款都“划归”给妻子呢?如何防止其他人来分割呢?接着往下说:
三,两种方式可以直接避免其他继承人分割存款,一是立遗嘱、二是赠与第一种方式,立遗嘱:
遗嘱是指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所做的个人处理,立遗嘱的人死亡后,遗嘱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换句话说,只要丈夫生前留有遗嘱,那么就不会启动法定继承,这也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体现。
基于此,想要把所有的存款都交给妻子,那么丈夫可以在生前立好遗嘱,写明妻子是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他全部的遗产或存款。而且立遗嘱的情况下,无需把存款转账到妻子名下,放在谁的账户上都一样。
当然,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有着诸多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无需见证人之外,其他诸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均需要两个及以上的有效见证人;再比如,遗嘱需要立遗嘱的人、见证人同时签字并写明年月日。
所以,为了防止遗嘱无法律效力,最稳妥的方式还是去做公证,这样一来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漏洞”。
第二种方式,赠与:
除了立遗嘱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来实现。
所谓赠与,指的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转移,即由甲转移给乙。
赠与的形式有口头合同,也有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最好不要采用口头的形式,即便有见证人也不行,最稳妥的方式还是签订一份纸质的“赠与合同”,写明妻子是唯一受赠人。
签订了赠与合同,再配合上发生了转账这一行为,那么法律效力就大大加强了。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其性质不以存在谁的账户里而改变。所以即便丈夫生前把所有的存款都转移到妻子的名下,在没有遗嘱、赠与合同的前提下,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有分割存款的权利。
要想真正把存款全部留给妻子,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立遗嘱,或者事先签订好赠与合同,写明妻子是唯一继承人或者唯一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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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顺位继承,第一继承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前期的女儿属于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子女和父母的关系是不会因为离婚再婚消失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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