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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解释(婚姻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解释是)

  • 婚姻家庭
  • 2023-08-08 2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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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典

其实婚姻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解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婚姻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解释是,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中对父母赡养问题的解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2. 父母基本没养育过我,那么我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吗?
  3. 子女对后妈有抚养的义务吗?
  4. 新婚姻法2021全文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杜新枝都回应了:“将会与姚策的妻子熊磊一起把孙子养大”,现在熊磊与杜新枝亲的很呐,况且她身上还有一大笔钱,让她去养不就行了吗?郭威应该意识到自己是被人利用了,及时的醒悟。法律上的郭威与养父母之间有收养关系吗?很显然是没有的!没有收养关系,那又哪来的赡养义务?

只能说今后各位是否会赡养杜新枝,这就要看郭威做何选择了,法律上又没有强制性的关系。现在警方都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如果说郭威得知了当年的真相,虽说还没有具体的公布真相,但是大家从细节当中也应该能够看的出来,到底有何猫腻。真相公布之后,他还会赡养杜新枝吗?

很显然是不可能的!自己原本非常好的人生轨迹,被人完全篡改,估计到时候只有恨吧!可是说到底,郭威这个人又比较忠厚、老实,说他有恨,还真的不一定。书都没有读完,文化水平又低,讲话的思维方式比她的养父母还差劲,这从小被洗脑,就算真相如大家想的一样,郭威这个人估计在杜新枝的赡养问题上也会出一份力。

这并不是贬低郭威,而是说郭威这个人的性格就是如此。

假如人生没有“错换”

郭威如果从小是生活在许敏家里,家境条件殷实,这是不争的事实!许敏家的经济条件较好,每年过生日,他的爸妈都会给他买蛋糕,一有时间就带他出去玩。从小到大都只会是上最好的学校,毕业之后家里面还会给他买房子结婚,还能重点培育他找到一份好工作。

再加上郭威身体比较健康,这原本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可这一切就被这么残忍的打破了,实在让人看不下去。

而反观郭威现状,难免会让人唏嘘!中学毕业就去读了职校,职校还没读完就得辍学回家照顾有病的姐姐,后来还摊上一个患有肝癌的“母亲”。

靠着自己的努力,终于成为了一名辅警,过着底层人的生活。其实这一切不该出现在姚威(该改名了!)的人生轨迹当中,他原本也可以有豪车,可以在九江最繁华的街头,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而不像如今,杜新枝家有四套房子,其中三套在郭希宽那里,还有一套在他姐那,唯独就是郭威身上没有。这实在是荒唐,可笑,如果说过微还没有结婚生子,这倒也说得过去,不必那么着急,把房子过户给他。可问题就是郭威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家里面有几套房子,一套都不给儿子,这正常吗?很显然是不正常的!

法律上的赡养关系

郭威是许敏的亲生儿子,必定是需要承担赡养许敏的责任,与其说是责任,倒不如说是义务!虽说前28年,许敏没有养过郭威,但这也是迫不得已“遭人所害”。郭威心里应该要清楚,原本姚策有过的东西都是他该拥有的。赡养自己的亲妈,这是个毫无疑问的问题!

其次也就是说有关于杜新枝的赡养问题,我们旁人看来,针对此事,这大可不必。

如果说是像其他的一些不幸家庭的意外遭遇一样,确确实实双方都是受害者,那么我相信作为当事人之一,肯定是会选择同时赡养双方。这样的事情发生过不少,我们作为旁人也是支持,同样是认为这个孩子有责任心,应该这么做!

可关于这起“错换事件”,很明显的就是朝着阴谋论的方向发展。如果在28年前是有人为非作歹导致今日的局面出现,那郭威也要及时醒悟才行,没有必要继续眷恋。

想想在你长大的这28年过程当中,你的养父母是怎么对你的?郭威的心里应该是非常清楚。有能力,有条件让孩子读书,咋的就让他辍学?看来杜新枝家里面是“重女轻男”啊!

我看上面的这张图片,发现姚策跟他的生母杜新枝长的还真一个样,极其神似!

郭威会做出什么选择?

之前有关于郭威这个人,咱们从媒体的采访以及相关的信息就可以看的出来,郭威其实是此次事件当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人。只不过说现在前面一阶段的事情过去了,姚策离世(这个就不过多的评论,逝者为大)。现在剩下来的焦点也就对准了郭威,他又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我猜想,没有真相的情况下,郭威必然是会继续为他的养母杜新枝赡养问题出一份力。

如大家所说的那样,郭威身体里面流淌的血液就继承了这样的基因。

只有等真相公布,打破郭威最后仅存的一丝幻想,这或许才能够让他真正的意识到自己人生被篡改的残酷性,让他能够醒悟过来。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总结来说的话也就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基于真相与否的基础上产生的。

要么就是有真相的情况下,郭威直接回到许敏家,与之相反!

为什么说如果没有真相的话,郭威会继续选择留在驻马店那边呢?因为郭威现在被很多现实的情况直接给圈在了驻马店,比如说有着较为稳定的社交圈、工作圈,他不是一个交际能力那么广的人,一时间是很难做出这样的抉择,要么就是给他足够的时间才行!

写在最后

既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生母是许敏,还是一个愿意割肝救子的母亲,是时候回到她身边了!

其实许敏为姚策所做的一切,就等于是为你郭威而作啊!这一点应该想的,明白吧……

郭威的人生本该是一帆风顺,却被篡改成如此坎坷模样,再结合自己的经历,难道他一点都没有怀疑过吗?

到底是生恩大还是养恩大?其实这就要看生与养的目的和性质是如何。如果是正常的情况下,大家也就不可能像这样这么关注这件事情,一定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言尽于此、静待真相公布,让受伤的人能够得到丝丝安慰就行了!

看到这里,说明你认真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发表见解,共同探讨

感谢阅读

父母基本没养育过我,那么我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吗?

什么叫基本没有养育过。请说的清楚一点。

如果父母生下来就把你遗弃了。你不但可以不赡养,还可以追究他的遗弃罪。

子女对后妈有抚养的义务吗?

点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如果这个继母已经照了你们这个家庭,风风雨雨几十年。而且是在你少年不懂事的时候她就在这个家里了,并且她用女人的善良慈祥,温柔大方,辛劳的操持着这个家。我觉得这个继母就是对这个家,对于你们这些孩子是有恩于你们的。假设说如果有一天,也就是说等到他们年老的时候,你父亲先于她而去,你们这些曾受人恩惠,被人抚养的继子和继女们,就应该履行赡养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照顾这位伟大的继母的生活。因为这是一种回报,更是一种感恩。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是必然要弘扬和知识的,如果说作为继子女们。你们想逃避赡养老人的责任,你没想背信弃义做出那种不负责任的事情,我想实惠受到公众的批判,是会受到正义,人们对你们的唾骂的。对待这个老人,如今已经没有精力,没有那么多的精神头儿可以照顾自己照顾你们了,她老去了的时候,就是你们应该照顾他的时候。我记得我曾经就看过一条这样的新闻,有一户人家,她们家有一位老人,年轻的时候就作为保姆在这个家里扎下了根,一工作就是50多年过去了。如今孩子们都长大了,家中的父母也去世了,只剩下这个老保姆女孩子们在一起了,为了感恩这个老人对孩子们做出的那些事情。孩子们一直把老人当做自己的父母,从来也没舍得把老人送回农村,而是像孝敬自己的父母一样,一直为老人养老送终。这是一件充满正能量的是天下自古就有孝为先的道理,所以说尊老爱幼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因为我们小的时候,毕竟受人点滴的恩惠,我们要以与回报。这才是满满的人间正道正能量。

新婚姻法2021全文

婚姻法已失效,相关内容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准;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2021年最新婚姻法的全文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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