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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半圆将圆图:来自网络
尽管最近这个藏尸案让人惊恐又愤怒,但让我最震撼的是9月份南宁电视台发的一条微博,丈夫和小三在车上,妻子在车外拍打叫喊着,可是丈夫没有停车,妻子也失去理智的继续跟着车前行,开出大约不到十米,妻子惨死在丈夫的车轮下……
也许这是个视频模式,所以特别有冲击力,看完后,心里很悲凉。
不管他们夫妻发生了什么,妻子都是实实在在的把青春年华付出给了丈夫以及家庭,就算有百般不是,但是也罪不至死,而丈夫为了保护车里的小三,不仅不停车,还继续往前开,尽管他看似是无意把妻子碾压致死的,但是他应该想到这样很危险,可是他就是不停车,把妻子活生生的卷入自己的车轮下,并且,这时仍然没有停车,径自开走。
他们看起来都不超过40岁,如果有孩子,孩子很可能还没有成年,已然失去了妈妈,还是以这样的方式失去的妈妈,让孩子的内心怎么承受,又让孩子的生活怎么如常?
一个朋友,她爸爸找小三,她妈妈喝药自杀,当时她才7岁,爸爸在妈妈死后很快就把小三娶进门,小三不许我的朋友一起生活,她爸爸就把她送到爷爷奶奶家,后来爷爷奶奶在她13岁的时候相继过世,她爸爸还是不让她回家,把13岁的她转入寄宿学校,她一直在这种颠沛流离中长大,内心总是燃着愤怒的火苗,她说,就是爸爸死到她面前,她也不会皱下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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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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