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新婚姻法关于赡养费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新婚姻法关于赡养费以及新婚姻法关于赡养费的规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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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余生不再纠结,请坐下来厘清现实的纠缠!
父母对孩子的养育称抚养,孩子对年老体弱的父母为赡养。两者是相对的,相辅相承的,但名称不可混为一谈。
生而为人应有做人的标准。既然生了就要养育成人。但理想和现实总是存在差距,未必想象的都会那般美好。
与天、与地、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但战天斗地的精神不可能完全按照理想行事。世上不如意事常十之八九。
做父母有此,做儿女的也同样。因各地称谓不同,似不知题主言称的婆婆是谁?也不知道在题主成长过程中婆婆是否是倚靠其自己的力量把你抚养成人?
但从题主的上述描述所言,如果父亲真要起诉,题主的不尽赡养义务应该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就其陈述不足以说明父亲未尽抚养和《继承法》中的继承事由。只是一些口头的表述还应变成文字,因为从其家庭背景状况来说,口头上的说法可能会成为未来家庭矛盾的更大隐患。
尽不尽赡养义务目前看还不是重要问题。重要的是双方或几方坐下来就过去和未来做个厘清和了结。如能相谈甚欢,至少未来人生不会有太多纠结、纠缠和无尽的苦恼!
抚养费的计算,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是划定一个范围,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其中,实际需要,可以认为当地一般水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指的是收入多的一方可以酌情多付,收入少的可以酌情少付。
具体到本例,弟媳月收入三万,属于比较高的收入,可以参照一般标准适当多付一些。另外,如果抚养方要主张对方多付,应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例如孩子实际花费比较多,自己一方经济困难,对方收入高等。法官是否采纳自己的意见,关键是自己能否找到合适的理由和证据说服法官。
谢邀,俗话说,老的自古向小的,不向小的向好的。那么婆婆偏心小叔子,一个原因是因为他小,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人家表现比你好。
婆婆偏心谁或亏待谁,这都不是养不养老人的理由。老人生了你,养了你,不论是乌鸦反哺也好,报答养育之恩也好,让老人晚年幸福,是我们做儿女的心愿。
少年莫笑白头翁,花开能有几时红。做为老大,还是把心放平,好好去对待你的公公婆婆吧。他们的时日已经不多,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那时会悔之晚矣。而你们也在慢慢变老。你们对公公婆婆的态度,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孩子,马上就会转换成你的儿媳对你们的态度了。
谢悟空小秘书邀请:
父母有抚养自己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只不过是,离婚前共同抚养。离婚后,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另一方给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改变不了,亲生父亲的事实。是亲生父亲,就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就要给子女抚养费。
子女随母亲改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父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妻子与前夫的孩子进行抚养。继子女,也有赡养继父的责任和义务。
继父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是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他们的关系,有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亲生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父母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原本孩子应该在父母的共同养育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享受父母共同的关怀,享受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幸福。
由于,父母的离婚,孩子和父母共同生活的环境,不复存在。让孩子被动的选择。是跟父亲一起生活,还是跟母亲一起生活。想一想,都挺扎心的。
冉兄认为,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做父母的,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不要因为抚养费,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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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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