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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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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3 15: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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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典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和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内容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以及婚姻法的第四章是什么内容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3民法典与新婚姻法
  2. 当今时代三婚四婚的骗婚者受法律管制吗?
  3. 婚外情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婚外情是如何认定的?
  4. 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人

2023民法典与新婚姻法

2023不会有新的婚姻法了,一方面原来的婚姻法已经在2020年废止。婚姻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都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来处理。民法典讨论了多年才产生,也不会随便修改了。

当今时代三婚四婚的骗婚者受法律管制吗?

我们乡有一女子六年前与本村男子王某分离。留下三个孩子跑重庆某地与一位姓朱的男人非法同居,生一孩子。今年春节后回娘家,又通过三媒六证在本乡再次订婚,订婚后一月之多用各种借口共代男家四万余元,男青年外岀务工了却又私奔了,女子父母,姐妹却说又与不知的男人跑了,便叫男家报警教育女孩,現在男方该怎样维权?

婚外情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婚外情是如何认定的?

婚外情在中国法律里面,有一种情形是更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就是,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在制定时期类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在一起生活,就企鹅直播触犯破坏军婚罪,依照刑法应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之外,婚外情在中国大陆法律里面都不涉及违法;但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里面,迄今仍保留着“通奸罪”,婚外情男女从法条上是构成触犯本罪,只不过“通奸罪”早已经是休眠条款,司法实践不再沿用。

由于现时代,婚姻关系首先就表征为法律关系,因此婚外情也必然会涉及到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婚外情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贵重礼物,法律是支持赠予方配偶依法索回的,因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著名的郎咸平郎教授,当年就利用法律空子狠狠地羞辱和制裁了翻脸的婚外情人。也就是说,婚外情人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消彼长,也就导致婚外情在法律上存在着高风险。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司法实践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侵犯名誉等违法行为是由很明确的罪名和入罪规定,但各地对于合法配偶殴打、羞辱、伤害、中伤丈夫的婚外情人基本上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严重后果,不查不究。所以,中国各地屡屡上演的原配当街暴打小三打事件层出不穷,但受到法律制裁的没有几个。

所以,除了破坏军婚罪之外,婚外情虽然不违法,更不犯罪,但是婚外情人关系存在着不明的法律风险,不仅反映在国外情之间的赠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许多地方婚外情人一方遭受公开的侵犯也很可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外情人最好的出路不是这样暧昧地维持下去,而是诚实地各自结束婚姻自由地在一起。对于受不了婚姻羁绊的人,也诚实地拒绝婚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不愿结婚,又架不住催婚逼婚;结了婚又守不住,那是害人害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诚实地拒绝催婚逼婚,同时也提醒天下父母亲朋,不要粗暴催婚逼婚,中国式豆腐渣婚姻之所以多,与社会上普遍的催逼婚习俗有很大关系。而豆腐渣婚姻与婚外情泛滥又脱不了干系。

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人

中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族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市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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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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