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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代表性法律。1934年4月公布。共七章二十一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要件和程序,明确了离婚后对妇女和子女的特殊保护。是废除中国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规定,凡是年满2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青年就可以结婚了,只要到民政局双方拿上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拿到结婚证就算合法夫妻
史良。
作为一位民国时期就蜚声法律行业的著名女律师,史良长期致力于妇女解放事业,为维护妇女权益不断奔走。被任命为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后,史良立即着手推动新婚姻法的颁行,为新中国的妇女送去一份厚礼。为真正让妇女权益保护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改造旧的家庭关系,史良还通过开展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新婚姻法落到实处。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史良为此所作的努力和尝试,为之后广泛开展各类司法工作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
1、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3、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减少,不如实告知严重疾病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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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视角下的家庭暴力与离婚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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