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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婚姻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最新的婚姻法通常会以法律官方文件或出版物的形式公布和发布,而不是以传统的书籍的形式出版。例如,中国的最新《婚姻法》修订草案、正式版的可以通过中国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发行,而不是一般意义的书籍。
当然,也有一些作者会针对婚姻法进行研究和撰写相关的书籍,包括借鉴最新的法规和修改,进行注释、解释、阐释等。如果您对婚姻法有特别需求,建议先了解最新的法规或者直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专业人士获得解答。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些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有哪些?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呢?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明确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给以特别保护。残疾人依法享有生活特别保障权、受教育特别保障权、劳动就业保护权、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权、社会福利和物质帮助获得权以及司法特别保护权等。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还规定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并且每一方面都确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如,生活确有困难,没有条件从事劳动、鳏寡孤独、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有权获得国家、集体等多渠道给予的社会救济和困难补助;符合安置收养条件的残疾人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举办的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给予收养安置的权利;有要求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优先服务的辅助性义务的权利;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享有免费携带的权利;盲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享有免费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等等。
报警或者诉讼/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残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索赔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分清侵害性质,积极主张权利。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要尽量弄清对方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弄清侵害的性质,便于确定索赔对象及其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如果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当被监护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为其主张权利。也可考虑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可以的,对于正常人跟残疾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只是在离婚时,法院会考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财产方面会更多的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倾向于残疾这一方,如果智力精神残疾监护人先转移监护人,再向法院提出离婚,不转移无法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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