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的一些知识点,和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标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的第三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和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标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婚姻法 离婚 财产分割 赠与,婚姻法 离婚 财产分割 赠与怎么算
婚姻法的发展史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标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2640.html